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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柏叡
法定代理人 王志榮
楊淑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柏叡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敬慈、追加被告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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