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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蔡瑞娟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蔡明樹
蔡瀗霆
訴訟代理人 杜淑雲
蔡明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被 告 蔡幸璇
林蔡瑞品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林吟蘋律師
被 告 蔡瑞媛
蔡瑞麗
蔡美瑶
蔡美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司繼字第一○一四號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家事非訟程序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今該民事非訟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有該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
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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