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261,2017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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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林益顯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林益宣
林益鋒
林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叁之、㈡中關於「……將系爭1646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全部分歸原告及被告林麗慧共有,系爭1 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全部分歸被告林益宣、林益鋒共有……」記載,應更正為「……將系爭1 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全部分歸原告及被告林麗慧共有,系爭1646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全部分歸被告林益宣、林益鋒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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