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 告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賴盈孜律師
被 告 許惠美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利信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3年3月19日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141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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