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保險,13,2017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3號
原 告 蔡碧珠
法定代理人 莊智媚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張錦麗
被 上 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被 上 訴人 莊智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7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萬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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