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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5號
原 告 TRAN VAN PHUONG(即陳文鳳)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永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山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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