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楊書馨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建成企業社即黃見成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因原告所提出之澄清綜合醫院104年3月15日診斷證明書(證物9),其所記載急診入院治療日期為104年1月1日,與原告主張之103年12月24日車禍受傷急診就醫診斷證明書(證物1)並不相符,且被告於言詞辯論程序中亦抗辯原告所受傷害非本件車禍造成,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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