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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債 權 人 張秀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美宏即林瑞麟之繼承人、林美妃即林
瑞麟之繼承人、林美君即林瑞麟之繼承人、林勝庸即林瑞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關於被繼承人林瑞麟繼承相關之全部資料含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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