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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欣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樺欣興業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91年12月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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