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082,2016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8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陳泓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壹萬貳仟柒佰拾柒元整,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泓愷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717元,專案補償款20464元,共計新臺幣33181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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