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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債 權 人 蔡仁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瑞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因聲請狀內請求之原因事實空白,無法確認債權人、債務人及債權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請詳述債權人、債務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含時間、金額、計算方式)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債權人為何人(聲請狀之聲請人為蔡仁豪與狀末具狀人印文不同,且狀附契約書影本之立合約書人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確認債權人,並提出正確債權人之印文;
如欲更正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敘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公司大小章印文)。
㈢確認債務人為何人(因聲請狀載債務人為黃瑞環,而狀附合約書債務人為正誠汽車有限公司,請具狀確認債務人姓名及住居所;
如欲更正為正誠汽車有限公司並請敘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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