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0117,2016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7號
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智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鳳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合法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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