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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徐永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美蘭、林秉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林秉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自然人吳美蘭抑或鎰勝有限公司(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鎰勝有限公司)?若為前者,應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若為後者,應具狀詳載該公司正確名稱、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等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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