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1903,201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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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
上 訴 人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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