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588,201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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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 告 廖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進盛

被 告 浩揚投資股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程克強

被 告 劉佳謀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雪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被 告 李育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
追加被告 程克達
林秀峰
陳金萍
江美珊
詹永池
龎㨗魁
徐詩怡
楊家宏
楊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進盛、程克強、劉佳謀、沈雪玲、李育茹、程克達、林秀峰、陳金萍、江美珊、詹永池、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案件審理中,其中被告程克強、劉佳謀仍羈押禁見,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茲查明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審理程序業經判決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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