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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6號
原 告 莊智媚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莊智丞
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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