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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8號
原 告 謝璟紳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黃凱芸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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