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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4號
上 訴 人 劉耀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耀全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74號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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