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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4號
上 訴 人 劉耀全
送達代收人 邱怡菁
被上 訴 人 劉耀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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