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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9號
上 訴 人 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台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㈠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㈡在樹孝傳奇社區公告欄刊登道歉啟事。
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第二項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9,3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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