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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小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鳴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5,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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