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廖珊貽即里昴幸福咖啡輕食館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佳福御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素英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1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