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56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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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秀茶
訴訟代理人 蘇士復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惠娟
訴訟代理人 蔡義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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