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堃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逸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7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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