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978,201705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陳國龍
陳炳煌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陳茂松
被上訴人 賴張秀英
張謝碧娥
張敏賢
張致祥
陳柏如
張森雄
張博雄
張瓊文
謝仁景
謝百倉
謝淑惠
謝周秀媚
謝冠生
謝育志
謝佩娟
張時昌
張純枝
施忠憲
施美光
施哲榮
施映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峻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3份附卷可參,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