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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郭瑞南
被上訴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1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5年6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面積39.46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5,000元=1,381,1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1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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