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298,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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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卓恩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精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84,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4,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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