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486,201705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周信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8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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