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498,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訴訟代理人 范胡德
被 告 沈士偉
被 告 劉明雄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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