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635,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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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莊柏清
被 上訴人 陳惠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3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4,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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