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訴訟代理人 蔡苑宜律師
被 告 臻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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