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708,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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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蕭釗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益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7,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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