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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黃靜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元。
而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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