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勞執,171,201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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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楊子凝
代 理 人 林鑫男
相 對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與「主文內容」中間,應補充下列二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排版時誤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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