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宥緁
相 對 人 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沐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6年4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66H277)調解結果: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預告工資、資遣費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詎相對人僅給付工資,不履行資遣費之給付,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6年4月20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19569號函及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實在。
相對人同意於106年4月27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新臺幣197,700元,相對人未履行協議內容,爰准許聲請人就上開債權取得執行名義。
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