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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秋每
相 對 人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6年5月4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遺費589008元,並同意於106年5月20日直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向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申請調解,於同年5月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
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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