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蕭語緁
相 對 人 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三行及理由欄三、第三
、四行,關於「鼎岳資訊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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