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更(一),21,2017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蕭于傑即蕭明宏

一、債務人應再向債權人清償按本金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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