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119,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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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林顯傾
債 務 人 童王丹鳳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端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徐吉妹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瓊珠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子卿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子岷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貞岳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貞松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歐靜玲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克庭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秀文即王鄭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童王丹鳳、王端、王徐吉妹、王瓊珠、王子卿、王子岷、王貞岳、王貞松、歐靜玲、王克庭、王秀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王瓊玲即王鄭罕之繼承人、王瓊姬即王鄭罕之繼承人已分別於102年10月26日、100年12月13日出境,並於104年11月19日、103年1月28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債權人於106年4月28日所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正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為憑,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對債務人王瓊玲即王鄭罕之繼承人、王瓊姬即王鄭罕之繼承人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童王丹鳳、王端、王徐吉妹、王瓊珠、王子卿、王子岷、王貞岳、王貞松、歐靜玲、王克庭、王秀文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童王丹鳳、王端、王徐吉妹、王瓊珠、王子卿、王子岷、王貞岳、王貞松、歐靜玲、王克庭、王秀文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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