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145,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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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富鎔營造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梁世琦
○ 號6樓
債 務 人 蔡美玲

一、㈠債務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債務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梁世琦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依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債務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美玲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應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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