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83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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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債 權 人 王國棟即漁發冷凍食品行
債 務 人 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依送貨單所示抬頭為大莊文,非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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