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0907,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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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郭慧琪於民國90年3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 款本金為新臺幣49144元整及自民國093年0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093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 加計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4914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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