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289,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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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志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王志仲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20023元整,自民國106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200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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