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1146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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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劉慶桐
債 務 人 賴思杰
債 務 人 林賢慧
債 務 人 賴思齊即賴嘉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思皓即賴嘉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思齊、賴思皓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嘉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思杰、林賢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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