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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奕喬
債 務 人 徐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廖奕喬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徐麗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41,574元。
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04年10月23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04年11月23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23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31,40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債務人廖奕喬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2.就學貸款借據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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