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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陳東慶
債 務 人 陳金地
一、㈠債務人陳東慶、陳金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東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其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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