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029,2017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29號
債 權 人 吳振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暉汽車有限公司、賴錦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㈡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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