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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劉育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劉育杰Z000000000分別於(一)民國103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及於(二)民國105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0.73%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及於(三)民國105年3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53,11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109234│ │7月10日 │ │9.69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育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197695│ │7月10日 │ │10.73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46185 │ │5月15日 │ │15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07 │
│ │109234│ │7月10日 │ │月10日起至清償│
│ │元 │ │ │ │日止加計每月( │
│ │ │ │ │ │期)新臺幣1000 │
│ │ │ │ │ │元計付違約金,│
│ │ │ │ │ │最高收取3個月 │
├──┼───┼─────┼──────┼──────┼───────┤
│ 002│新臺幣│劉育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6年07 │
│ │197695│ │7月10日 │ │月10日起至清償│
│ │元 │ │ │ │日止加計每月( │
│ │ │ │ │ │期)新臺幣1000 │
│ │ │ │ │ │元計付違約金,│
│ │ │ │ │ │最高收取3個月 │
├──┼───┼─────┼──────┼──────┼───────┤
│ 003│新臺幣│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並按月計付逾期│
│ │46185 │ │5月15日 │ │違約金新臺幣參│
│ │元 │ │ │ │佰元,連續逾期│
│ │ │ │ │ │二期時,當月計│
│ │ │ │ │ │收逾期延滯金肆│
│ │ │ │ │ │佰元;連續逾期 │
│ │ │ │ │ │三期當月計收逾│
│ │ │ │ │ │期延滯金伍佰元│
│ │ │ │ │ │,最高收取3個 │
│ │ │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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