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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陳文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箕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委任狀或債權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狀附委任狀無受任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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