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促,31213,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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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成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成德於民國93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07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7日止累計46,890元正未給付,其中43,603元為本金;

2,294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成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580863341,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07日止累計57,824元正未給付,其中53,270元為消費款;

3,354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121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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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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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成德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603元 │          │1月1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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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黃成德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3270元 │          │1月0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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